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2923执345号之一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金海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华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海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华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金海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天慧。

被执行人:甘肃华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莉。

被执行人:王丽莉,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办理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金海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华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金海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华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玉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