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1执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程子刚,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执行人:邓晓,男,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程子刚申请执行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子刚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晓给付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晓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2、2019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晓提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结果显示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涡阳向阳支行账号有存款5836.02元,其余仅有小额零星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其他可执行财产。3、2019年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晓不动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地产。4、2019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对邓晓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予以冻结,2019年5月17日将该账号全部存款5840元予以划拨并交付申请执行人。5、2019年4月30日,因被执行人邓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9年5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晓办理拘留决定并交涡阳县公安局临控(未能实际实施)。7、2019年5月8日,本院到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涡阳县管理处调查到被执行人邓晓在该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23451.92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8、2019年5月9日,本院到涡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到被执行人邓晓无参保信息。9、2019年5月9日,本院到涡阳县畜牧兽医局了解到被执行人邓晓于2017年已经辞职。10、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晓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涡阳向阳支行账号有存款,其余仅有小额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其他可执行财产。11、2019年5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程子刚进行终本谈话,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邓晓名下暂时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穆家运
审判员 史春萍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