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402民初1842号
原告:李泓庆,曾用名李平,男,穿青人,1982年3月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许仁义,曾用名许小洪,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赵金源,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李泓庆、许仁义与被告赵金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泓庆、许仁义于2019年5月23日以需对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仁义以需对账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泓庆、许仁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李泓庆、许仁义负担。
审判员 徐 侨 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