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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02民初1842号

李泓庆、许仁义等与赵金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泓庆;许仁义;赵金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402民初1842号

原告:李泓庆,曾用名李平,男,穿青人,1982年3月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许仁义,曾用名许小洪,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赵金源,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李泓庆、许仁义与被告赵金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泓庆、许仁义于2019年5月23日以需对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仁义以需对账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泓庆、许仁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李泓庆、许仁义负担。

审判员 徐 侨 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