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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2执847号之三

谢东方、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谢东方;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执8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谢东方,男,199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大安街**。 法定代表人,邹良河,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152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2017年3月17日查封生效】,查封了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莘县常青藤小区的三个车位{3-101(原始车位序号224,下同);3-102(223);3-103(222)}。立案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莘县常青藤小区的3-103车位(原始车位序号2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