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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1执460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亮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亮,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绥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亮(2016)辽142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亮应偿还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46.04元及利息。此款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亮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421执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进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人民陪审员  郭 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立军 相关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