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建春,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高健与陈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陈建春应支付给高健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高健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建春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春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春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陈建春名下鲁D×××**车辆;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春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春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春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春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9、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徐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