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刑更405号罪犯杨娇娇,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娇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7)冀04刑更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庆和、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干警史某、冯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娇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杨娇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杨娇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娇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已取得表扬六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折算后表扬五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杨娇娇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杨娇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罪犯杨娇娇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娇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疆
审 判 员 郑佳佳
人民陪审员 谢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