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异12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吴登福,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琨。
被执行人:罗雅胤,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登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苏0509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90万元、支付欠息198917.44元(含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并支付2016年2月18日之后的欠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390万元为本金,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25%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2720元。
二、被告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对被告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后撤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509执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雅胤名下的银条17个,银碗2个,挂件4个,手链2个,项链1个,手表1块,耳钉2对,线绒1条。随后,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标识为OMEGA手表一块(编号24)(以下简称涉案手表)的拍卖公告,于2018年10月9日10时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举行第一次拍卖竞价。拍卖公告期间,异议人吴登福报名参加竞拍,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了100元的保证金。2018年10月10日,异议人吴登福通过公开竞价拍得上述手表,成交价为12075元。2018年10月11日,异议人吴登福交清了剩余拍卖款,本院将涉案手表交付了吴登福。异议人吴登福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得到的涉案手表,拿到后发现是仿品,机芯为英纳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第七条第三项: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第八条第四项: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综上所示,请求撤销涉案手表的拍卖行为。
本院查明: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涉案手表的拍卖公告,资产状况显示:请至现场实地看样,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瑕疵状况表明,该手表已停止运转,请至现场实地看样,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载明了特别提醒:看样时间2018年10月8日下午2点至4点,本次拍品只接受现场交付,不支持快递支付。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十五日内缴纳余款。拍卖公告期间,异议人报名参加竞拍,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了100元的保证金。2018年10月10日,异议人通过公开竞价拍得上述手表,成交价为12075元。以上事实,由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异议申请书、评估咨询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已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本案中,本院已经在涉案手表拍卖的公告中进行了特别提示,告知竞买人该手表已停止运转,请至现场实地看样,以实物现状为准,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已在拍卖公告中详细告知了竞买人拍品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据此,异议人认为法院未尽瑕疵告知义务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其次,通过搜查等措施扣押的小额财产,可以不委托评估或协议定价,以适当底价作为起拍价进行起拍。非文物类书法字画、金银制品、珠宝玉器和手表、奢侈品及真伪难辨等价值不明确的财产,可自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评估,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注明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院对涉案手表已进行评估,并有江苏中信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异议人提出的拍卖财产应鉴定和检验的主张,于法无据。最后,异议人于2018年10月11日交清了剩余拍卖款,本院将涉案手表交付了吴登福,拍卖已经成交。现异议人要求撤销拍卖,并未举证本次拍卖存在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司法拍卖涉案手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吴登福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倩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人民陪审员 顾福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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