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冯加胜,男,1963年10月12日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冯小平,男,1974年2月20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冯加胜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加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小平给付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19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38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熊向清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