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1583号
原告:辛集市鑫祥化工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8495947G。住所地:辛集市南区朝阳路东侧时代豪庭小区7-2号门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田正同,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3542c。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汪万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丙锋,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
原告辛集市鑫祥化工原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鑫祥化工原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志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