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行申1460号

杨成容、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杨成容;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行申1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成容,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炯,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再审申请人杨成容因诉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终9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成容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杨成容系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新庄村**村民,该组的集体土地被违法侵占用于芙蓉大道的建设,其申请被申请人温江国土局履行查处职责,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杨成容因芙蓉大道建设,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有权向辖区主管土地违法案件的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行政职权,但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对杨成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合法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二审法院未经开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审判程序违法;

一、二审行政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律规定认定杨成容申请查处未违法占地行为对杨成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剥夺杨成容的诉权。请求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终931号行政裁定,对该案予以再审;指定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监督检查的职责。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成容向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请求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新庄村11组的芙蓉大道的土地违法行为,该请求属于上述规定的检举、控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收到杨成容的检举、控告后,对杨成容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所涉土地的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回复,告知杨成容所举报的土地使用情况,同时告知杨成容反映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事实不存在。该回复是针对杨成容的检举、控告,将核实后的相关情况告知杨成容,未对杨成容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杨成容产生任何法律强制力,对杨成容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一审期间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2017)川01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驳回杨成容的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01行终93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均无不当。本案诉讼期间中,一、二审行政裁定均未否认杨成容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杨成容起诉的请求撤销的温江国土局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驳回杨成容的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温江国土局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温江国土局是否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根据一审期间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径行裁定驳回杨成容的起诉,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

一、二审行政裁定认定杨成容申请查处未违法占地行为对杨成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剥夺杨成容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杨成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成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杨成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胡 华

审判员 伍平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军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