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张琴君,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侨荣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AC7Q0G。
法定代表人:张乃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琴君与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8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琴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4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因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琴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市壹品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已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叶兴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李述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妤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