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渝0235行初152号原告熊雪伶,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昌毅,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9340X3。法定代表人王江云,局长。出庭负责人李建春,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钢炼,该局事业单位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凌大力,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50050170U。法定代表人郑勇,镇长。出庭负责人熊国安,副镇长。出庭负责人陶维鑫,组织委员。委托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09430964W。法定代表人覃昌德,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凤英,云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甘术明,云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
原告熊雪伶不服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云阳人社局)、被告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桑坪镇政府)招聘考察行政行为案及不服云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复议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雪伶及委托代理人何昌毅,被告云阳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李建春及委托代理人陈钢炼、凌大力,被告桑坪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熊国安、陶维鑫及委托代理人万蜀川,被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凤英、甘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雪伶诉称,原告参加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先后经过了报名、考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均为合格,在进入考察阶段中,招录单位以原告在2015年9月20日因赌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认定考察结论为不合格,且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中没有原告。被告云阳人社局和被告桑坪镇政府做出的考察结论,没有依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以及招聘简章中明确规定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进行认定,属于被告的主观违法认定行为,所得考察结论不合法。县政府复议结论没有客观公正性,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请求:
一、撤销被告桑坪镇政府作出的“不合格”的考察结论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原告的考察结论为“合格”。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2.《关于2019上半年事业人员公开招聘考察结论的通知》;3.《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19〕32号);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7.《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工作方案》;8.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云阳人社局辩称,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及《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均设置了考察程序,因此,云阳人社局作为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考察具有管理权限及管理职责。
二、原告2015年9月20日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怀孕未执行)并处罚款1000.00元,不符合招聘简章中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报考条件,考察结论认定为“不合格”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征求了职能部门的意见,依法作出考察结论并委托镇政府送达相关结论,其程序合法。
四、原告起诉混淆了报名条件、面试条件、体检条件和录用条件。云阳人社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法规对原告进行考察、认定,从而确定原告考察结论为“不合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得当。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云阳人社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云阳人社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报名信息表》;3.《诚信承诺书》;4.《关于委托考察的函》(云人社函〔2019〕82号);5.《考察预告》;6.《考察征求意见表》;7.《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8.《关于2019年上半年事业人员公开招聘考察结论的通知》;9.文书送达回证;10.《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1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1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1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17.《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及附件(岗位情况一览表)。
被告桑坪镇政府辩称,一、云阳人社局向各招聘单位发出《委托考察的函》(云人社函〔2019〕82号),将政审事宜委托给桑坪镇政府。桑坪镇政府作为受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力,其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桑坪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二、桑坪镇政府在考察过程中走访调查时,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证明熊雪伶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桑坪镇政府依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等文件精神、招聘筒章及考察工作方案的规定,认定熊雪伶的品行已经不能作为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录取人员,事实客观,适用依据正确。
三、桑坪镇政府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8月5日发出考察预告,明确考察组成员。考察组对原告熊雪伶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进行了走访调查,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等单位在《考察征求意见表》中加注了意见。考察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熊雪伶考察不合格的结论,并报云阳人社局确认后,送达原告熊雪伶。桑坪镇政府的考察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桑坪镇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桑坪镇政府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关于委托考察的函》(云人社函〔2019〕82号);3.《考察预告》;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5.《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6.《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工作方案》;7.《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8.《考察征求意见表》;9.班子成员扩大会议记录;10.《关于2019年上半年事业人员公开招聘考察结论的通知》;11.文书送达回证;12.考察组内部讨论记录;13.《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
被告县政府辩称,一、县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原告不服被告桑坪镇政府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关于2019年上半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察结论的通知》行政复议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县政府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给原告、云阳人社局、桑坪镇政府。县政府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程序合法。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由此可见,云阳人社局和桑坪镇政府具有管理事业单位的法定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规定:
一、考察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考察工作,应抽调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小组(不少于2人)进行。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市属高校可结合岗位实际,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桑坪镇政府系招聘单位云阳县桑坪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云阳人社局会同桑坪镇政府进行政审考察,符合相关规定,考察主体合法。
三、原告因赌博行为被云阳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因怀孕不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招聘条件明确要求报考人员应当具备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及品行良好的基本素质,治安拘留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桑坪镇政府据此认定原告没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作出考察不合格的结论,符合招生简章的规定,该结论也得到云阳人社局的认可,考察结论依据充分。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被告县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3.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邮寄送达回执;4.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5.行政复议答辩书;6.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各方意见归纳如下:原告对被告云阳人社局、桑坪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
一、云阳人社局委托考察的单位是招聘单位即云阳县桑坪镇农业服务中心,而不是主管部门桑坪镇政府,因此桑坪镇政府成立考察小组、作出考察结论并送达原告属越权行为。
二、考察报告和考察表不是在考察期间形成的,而是在开庭前一天晚上才形成,原告有微信记录证实,对考察报告及考察表应不予采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云阳人社局、被告桑坪镇政府超过举证期限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被告未按考察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考察,未按考察方案由招聘单位送达考察结论等属程序违法。
四、原告属于体检合格人员,证实报名资格条件已审查合格。
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发〔2013〕2号)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县政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被告云阳人社局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招聘简章附件(即岗位情况一览表)系招聘简章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新提交的证据。其余补充提交的招聘简章、报名信息表、诚信承诺书及考察报告均为重复提交的证据。被告桑坪镇政府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补充提交的考察组内部讨论记录针对的是原告质证时提出的考察表及考察报告形成于开庭前并提交微信记录佐证的反证,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被告县政府提交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因此,被告云阳人社局、被告桑坪镇政府、被告县政府提交的证据除云阳人社局重复提交的招聘简章、报名信息表、诚信承诺书及考察报告和桑坪镇政府提交的《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不予采信外,被告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被告云阳人社局公布《云阳县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44名。招聘简章中招聘范围和对象中规定,(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原告熊雪伶参加了本次招聘单位为云阳县桑坪镇农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桑坪镇政府的招聘考试。先后通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程序。2019年7月30日,被告云阳人社局向各招聘单位发出《关于委托考察的函》(云人社函〔2019〕82号)。2019年8月5日被告桑坪镇政府发布《考察预告》,对考察组组成人员进行了预告。考察组进行了走访调查。云阳县政法委员会(“610”办公室)、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等单位在原告熊雪伶的《考察征求意见表》上加注了意见。其中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的意见为:2015年9月20日,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怀孕不执行)并处罚款1000.00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桑坪镇政府作出《关于2019年上半年事业人员公开招聘考察结论的通知》,其主要内容:熊雪伶同志,经政审考察组调查,你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怀孕不执行)并处罚款1000.00元。按照相关规定,经政审考察组研究,确定考察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26日原告收到该通知后不服,向被告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25日被告县政府作出云府复〔2019〕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
一、维持桑坪镇政府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关于2019年上半年事业人员公开招聘考察结论的通知》;
二、驳回熊雪伶要求认定考察结论为“合格”及录用熊雪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市属事业单位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规定,一、考察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考察工作,应抽调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小组(不少于2人)进行。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云阳人社局系县级人事行政部门,桑坪镇政府为招聘单位云阳县桑坪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云阳人社局会同桑坪镇政府对熊雪伶进行考察,熊雪伶对考察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云阳人社局、桑坪镇政府是共同被告。熊雪伶不服考察结果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后维持了考察结果,县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被告桑坪镇政府辩称其受云阳人社局委托的依据是云阳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委托考察的函》(云人社函〔2019〕82号),经审查该函件的受托单位是招聘单位即云阳县桑坪镇农业服务中心,而不是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桑坪镇政府。桑坪镇政府辩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云阳县2019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察为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1.不符合报名范围和条件的人员;2.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的人员;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人员;4.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因赌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怀孕未执行)并处罚款1000.00元,被告以熊雪伶有违法过往史并以此认定其不符合报名条件,确定其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规定了考察组织、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结果的认定以及考察结果的运用和考察纪律等内容,是招聘考察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本案中,被告对熊雪伶的考察,成立考察组、对考察组组成人员名单进行预告、走访调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考察结论后将考察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考察人等过程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的规定。被告云阳人社局制作的《云阳县2019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工作方案》,系被告云阳人社局对招聘考察环节的工作安排,不属于规范性程序文件,原告称被告未按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将考察结果通知本人、考察结论未按该方案由招聘单位通知等违反程序的理由不成立。经审查,被告县政府的复议行为合法。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雪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海龙
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
人民陪审员 姚礼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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