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2295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美雅广告设计制作部,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紫霞路**(原梧桐西路)。经营者:张德吉,男,1986年5月28日,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唐黎明,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美雅广告设计制作部与被告唐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美雅广告设计制作部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美雅广告设计制作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美雅广告设计制作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美雅广告设计制作部负担。
审 判 员 蒋 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阳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