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2民初1218号
原告:阁大明,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成祖,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大伟,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阁大明与被告李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阁大明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阁大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阁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阁大明负担。
审判员 李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