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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2民初1218号

阁大明与李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阁大明;李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2民初1218号

原告:阁大明,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成祖,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大伟,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阁大明与被告李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阁大明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阁大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阁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阁大明负担。

审判员  李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