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2执259号 执行移送机关: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岳福龙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岳福龙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9年0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2018年02月18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之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有少量存款,已于2019年03月19日冻结,传统调查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本院2019年04月1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作出了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岳福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树茂 执行员 马吉天 执行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时昊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