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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执2378号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明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明太;芦景平;张军林;李建;宋伟;郭广栓;李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赵明太,男,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芦景平,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张军林,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李建,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宋伟,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郭广栓,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李春荣,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执行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明太、芦景平、张军林、李建、宋伟、郭广栓、李春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32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年11月26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伟、芦景平、李建、赵明太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军林、郭广栓、李春荣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2893.64元予以扣划并通知申请人领取,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调查其个人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财产保险等未实行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太、芦景平、张军林、李建、宋伟、郭广栓、李春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李建、赵明太实施拘留,被执行人张军林、郭广栓、李春荣长期外出,经本院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至今下落不明,故无法实施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赵明太、芦景平、张军林、李建、宋伟、郭广栓、李春荣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明太、芦景平、张军林、李建、宋伟、郭广栓、李春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2执2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姬重起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