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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执350号之一

车庆平、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车庆平;陈强;邓小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02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车庆平,男,198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8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小彬,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车庆平与被执行人陈强、邓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就还款事宜进行了协商,申请执行人车庆平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车庆平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