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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财保202号

沈洁、郑连国、山东晟航志业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洁;郑连国;山东晟航志业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91财保202号申请人沈洁,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郑连国,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申请人山东晟航志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

申请人沈洁因与被申请人郑连国、山东晟航志业经贸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连国驾驶(山东晟航志业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5××××号(临时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