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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执恢489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兆涛、王金萍、葛学波、张启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兆涛;王金萍;葛学波;张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兆涛,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崖西镇小山口村。被执行人王金萍,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崖西镇小山口村被执行人葛学波,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黎明**。被执行人张启科,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黎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兆涛、王金萍、葛学波、张启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002执恢4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