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532号
原告:张就辉,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13,电话:138×××××6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57,电话:180×××××217、1307162679。
被告:陈光,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6,电话:134×××××666。
被告:陈丽,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45,电话:134×××××677。
被告:何冠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32,电话:150×××××622。
被告:陈康,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17,电话:139×××××287。上述四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88。
原告张就辉与被告陈光、陈丽、何冠华、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粤098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
原告张就辉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粤09民终39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就辉于2019年5月21日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就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张就辉负担。
审 判 长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黎思安
人民陪审员 彭志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