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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执2319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杨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杨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23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振兴路4号。

负责人:周伟,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桂媛,女,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杨文利,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黄花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津0114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2291.29元、案件受理费179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