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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1民初360号

刘茂生与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茂生;刘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321民初360号

原告:刘茂生,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

被告:刘中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

原告刘茂生与被告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中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茂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由刘明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押金等事由先后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承担月息2分。2017年11月17日,双方算账除去偿还部分借款和利息,被告还拖欠原告15000元,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再借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向原告承诺在十天到半个月还清。事后,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刘中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3日,被告刘中华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4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17年9月9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9000元。此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2018年11月17日,被告又一次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同时对以前的借款作结算,重新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由刘茂生贰万元正20000元借条人:刘中华2018年11月17号3603211975××××××××”。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个月。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催款无果,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三份、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自愿而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给被告以后,被告拖延不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中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中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刘茂生借款本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中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胜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礼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