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1944号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83668020087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体艺馆。
法定代表人:裘申良,校长
被告:曹关雪,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被告曹关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