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689号
原告:冯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黄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粤090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冯某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粤09民终21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8)粤090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冯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多收取的10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肖丽
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
人民陪审员 欧 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家声
书 记 员 符颖珊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689号
原告:冯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黄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粤090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冯某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粤09民终21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8)粤090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冯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多收取的10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肖丽
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
人民陪审员 欧 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家声
书 记 员 符颖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