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491号罪犯曾新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蓝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新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7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6月、2016年12月先后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9年4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新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5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新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新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8日止)。期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