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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执5808号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文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执58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7692881。 法定代表人李九良。 被执行人于文革,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于表珍,女,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民初5752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于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文革(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于文革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文革在帐号:62×××72存款254124.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张国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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