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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22刑执34号

王庭碧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胡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湘0822刑执34号罪犯胡棚,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31004031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广茂园二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8年8月3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6月12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湘08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罪犯胡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本案审理期间,胡棚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2019年4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8)湘082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王庭碧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罪犯王庭碧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细胞类)L1型,不可逆转,需保外就医,无服刑能力,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庭碧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