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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709号之一

张嘉源、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嘉源;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嘉源,男,200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张靖,。

被执行人: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赵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1646692K。

法定代表人:王怀军,系该公司经理。张嘉源诉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原告张嘉源与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518255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限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嘉源办理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752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嘉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4月20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该公司房产档案被冻结,无法查询。于2019年5月21日经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新密国用(2011)第28号、29号、30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其中新密国用(2011)第29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第28号、30号土地及其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已被本院(2017)豫0183执3066号案件于2015年9月28日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4.于2019年4月2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赵坡村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缠身,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4月2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嘉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