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986号原告何国,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杨木贤,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与被告杨木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承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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