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苏连梅,女,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崔连云,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苏连梅申请执行崔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