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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执304号

张二娃与王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二娃;王震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张二娃,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西和县。

被执行人:王震,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 本院在执行张二娃与王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4800元,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于2019年2月18日、4月28日,先后查询被执行人王震在银行共有27个账户,账户余额累计148.86元;被执行人王震名下有双环牌汽车一辆、凯马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这两辆车,均已接近报废,故不要求法院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无证券、公司登记信息;同年3月12日,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王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月14日、4月18日,本院先后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及邻居处,了解到王震及家属均在天水市居住,但具体地方不知道,本人每年过年回到村上看一下家里,但不居住,就走了;同年3月15日,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王震予以协助查找,至今仍无下落;同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王震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于同日对王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同年3月15日,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王震予以协助查找,至今仍无下落。综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独世全通过电话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执行的相关情况,因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志峰

书 记 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