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6民初1958号

庄宇畅与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庄宇畅;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6民初1958号

原告:庄宇畅,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3XDCUT40)。住所地:淮阳县新站镇王庄行政村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洪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庄宇畅与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宇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53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出售混凝土业务,原告从2019年3月份开始,在被告公司做司机,负责运输混凝土,被告承诺原告每运输一车混凝土工资70元,下月月底支付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干到2019年4月底,被告拒绝支付原告4月份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出售混凝土业务,原告庄宇畅曾为被告公司司机,负责运输混凝土,2019年5月1日双方经核算,扣掉保险,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03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以被告所出具的费用报销单等为证据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为原告出具下欠4030元费用报销单后未支付下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资款403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庄宇畅工资欠款40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口佳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梅殿军

书记员崔奇伟附:淮阳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及开户行(打款时注明当事人及案号)账户名:淮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