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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602刑初130号

高武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高武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6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武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凯敏,广东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武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武建及其辩护人何凯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0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武建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205国道龙记集团门前路段附近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粤PYJ965号牌小车(搭载被害人亢某)发生碰撞后,粤PYJ965号牌小车又与李某驾驶的因故障停放路边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亢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高武建使用手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河源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高武建抓获归案。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高建武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亢某无责任。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获经过;2.证人王某、李某、管某证言;3.被告人高建武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武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武建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告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武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0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武建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205国道龙记集团门前路段附近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粤PYJ965号牌小车(搭载被害人亢某)发生碰撞,后粤PYJ965号牌小车又与李某驾驶的因故障停放路边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亢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高武建使用手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交通事故认定,高建武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亢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武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获经过;证人王某、李某、管某证言;被告人高建武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武建交通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高武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武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武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邝 莉

审 判 员  赖云婷

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