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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373号

秦玉琳与青岛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晟浩龙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玉琳;青岛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晟浩龙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373号

原告:秦玉琳,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奇,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龙秀山庄小区**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63800P。

法定代表人:王见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屴,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晟浩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龙秀山庄小区**楼**网点信用代码913702816790672518。

法定代表人:崔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玉琳与被告青岛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晟浩龙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秦玉琳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玉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玉琳负担。

审判长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