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崔冬芳,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王铁君,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张瑾,女,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崔冬芳与被执行人王铁君、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二被告王铁君、张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崔冬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铁君、张瑾负担。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铁君、张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赫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