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809号
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0616485D。
法定代表人:郭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系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宋磊,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于其凤,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磊、于其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原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