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 住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号。
负责人:邹玉,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付冬,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付冬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欠款本金7500元及算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767.62元、滞纳金364.73元,并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承担2016年7月20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冬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3月7日,本院向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12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8年12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6.2019年5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172.97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