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539号罪犯吴治军,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治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9年4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治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5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治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治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