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刑更479号

雷浩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雷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479号罪犯雷浩,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元。交付执行。2014年6月、2016年12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9年4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5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浩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3日止)。期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