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辖44号
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
法定代表人:白庶功,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青松,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联系。
被告:伍映庄(系被告曹青松之夫),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青松、伍映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曹青松以农家乐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农商行人民路支行(原鹤城区农村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申请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曹青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采取固定利率,约定合同利率为10.167%,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被告伍映庄出具《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被告曹青松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所有权证号为00009795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其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止在原告处形成的最高额本金1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为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曹青松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5年6月23日,被告曹青松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10万元由原到期日2015年6月24日展期至2016年6月24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9.662%,直至借款到期日。同日,被告曹青松与原告签订展期《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所有权证号为00009795的房屋为上述展期借款继续提供抵押担保。现展期期限已过,被告曹青松仍不能还清贷款本息,截至2019年4月24日尚欠本金70454元,利息及罚息27137.1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曹青松、伍映庄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454元及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4月24日尚欠利息及罚息共计27137.17元,后续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为贷款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他项权证号为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处置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怀化市金融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特向本院申请管辖权转移。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地域管辖,属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鉴于该院案件较多的实际,为切实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积极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依法及时审理涉银行不良贷款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家红
审 判 员 聂从容
审 判 员 蒲少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道柳代理
书记员 陈星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