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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执2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2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豫1723民初463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学

审判员 冯雪峰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