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白琳,女,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张豪,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白琳与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所开[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4481.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2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这些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冻结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文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