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福楠,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张敏,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林福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张敏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5000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敏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张敏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2019年5月17日,通过厦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张敏持有的厦门伍壹柒玩乐网络有限公司的95%的股权,2019年5月22日,通过厦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张敏持有的厦门伍壹柒玩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未发现张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张敏的下落,林福楠亦未能提供张敏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张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林福楠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林福楠,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林福楠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张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林福楠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柯祖锋
审 判 员 吴长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刘智杰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