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116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霞、周平源、李宗勤、马娜、王文凯、张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鲁11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9)鲁11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八页即最后一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