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2942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
被告:李帅宝,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 原告刘伟诉被告李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人民陪审员 林 群
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