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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2441号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忠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2441号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博林经典小区****。

法定代表人:祝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楚雄,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彭忠平,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向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