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2441号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博林经典小区****。
法定代表人:祝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楚雄,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彭忠平,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向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