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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3执61号

姚桂元、敖爱如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姚桂元;敖爱如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姚桂元,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敖爱如,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桂元与被执行人敖爱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敖爱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敖爱如未向我院报告财产,于2019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敖爱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57707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77078元。经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敖爱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姚桂元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姚桂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姚桂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敖爱如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邓志华

审判员  罗小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