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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152号

张英丽、苏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英丽;苏江飞;苏元占;周保全;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英丽,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苏江飞,男,汉族,1995年2月22日出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苏元占,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周保全,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武陟县詹泗路工业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68897436H,

负责人:张明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英丽申请执行苏江飞、苏元占、周保全、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江飞、苏元占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23087.02元;被执行人周保全、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鉴定费57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2054元及申请执行费2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经执行,被执行人周保全、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全部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江飞、苏元占名下存款、公积金、股权、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元占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4日在被执行人苏江飞、苏元占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