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626民初691号
原告:张占信,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张治文,男,现年58周岁,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信与被告张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信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占信负担。
审 判 员 乔 正 文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强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